征收水电费附加费 应重新审议合法依据
近日,新华社发文质疑全国居民水电“附加费”每年百亿计,媒体报道,目前广东省电费中则含有三项附加费。分别是“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上半年广东城乡居民用电量344.20亿千瓦时来计算,居民仅电费附加费就交了约10亿元。
其实,这些舆论对征收水电费附加费的质疑主要围绕几个问题展开。第一,这些附加费是否在财政部公布的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中?即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既然敢征收附加费,就应该收得光明磊落,表明征收项目。当然,如果再追问这三项附加费来源,也就不难理解遮遮掩掩的苦衷——有专家指出,电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取了半个世纪,只是源于1963年的一纸通知,收得“没依据”、“没标准”。这种附加费难道还要延续半个世纪吗?还有,居民们还要为“三峡工程”、“水库移民”付费到什么时候呢?本来这是一项有严格时间性的工程投入,1992年起征收到2009年停止征收,但换了一个名字之后就继续征收,仍按每度电0.7分钱的标准收取。这些问题如果不回应,虽然是写在“目录”中,但其合法性仍然值得质疑。
第二,关于随水费一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据了解,该项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以盈利为目的所提供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体是市水务投资集团。既然这样,虽然由于与用水捆绑在一起,因此很难说这种服务必须是用户自愿购买,但是其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却应该有协商论证的过程。
有专家指出,从我国各大城市的调查来看,10年来征收的水费“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的年均增幅远远超过了水价本身的增速,由此质疑是变相提高水费;不管这些质疑是否完全有道理,起码提醒公众,应该重新审视广州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近年来涨幅很大的调价过程是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公正、透明度原则。
第三,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既然是“附加费”,就必然存在着附加费的去向问题。附加费的每一分钱去向必须是合法而明确,使用过程必须符合预算管理规范、使用情况透明和结算明细清晰等原则。现在的问题是附加费去向不明、使用不规范。例如,电费中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据称主要用来补贴城市照明电费和路灯建设等,但是记者在广州2014年预算草案中却未查到相关的详细说明,也没有使用情况的明细,更不用说那些非“主要”的用途去向了。如果去向不明、使用过程不透明、不合理,公民当然有理由提出拒绝缴纳。
看来,“附加费”正因为是“附加”的,因而给了有权收费者无穷的遐想空间,因此与民生相关的诸多重大商品和服务无不有幸被“附加”而无商量。一方面,与民争利的随意性背后必然存在寻租空间;另一方面,本来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附加费”不但继续存在而且愈演愈烈的乱象严重扭曲了价格的市场化秩序,同样妨碍了企业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改革。
因此,不仅今后新增加的附加费征收必须经过人大机构的严肃审议,现有的水电费附加费的合法依据也应该重新审议,而过去的附加费去向更应该由审计部门严肃查核,并彻底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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