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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叫停背后的煤矿权血战:矿山升值百倍引争夺

发表时间:2016-12-5 10:40:15      点击:

“这笔贷款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账务风险,若贷款下放,势必给银行及相关审批领导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10月8日,一封紧急叫停贷款的函件被快递到鞍山银行高管的案头。与此同时,这也将辽阳县一个名为“钾长石矿”的争夺权纠纷引爆。

写出求救信的,是钾长石矿的法定代表人张艳秋。而贷款方为鞍山新盛经贸公司,握有该矿采矿权的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赫泰公司”)提供担保。张艳秋指称,赫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原矿主刘铁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非法获得采矿权后,试图通过从银行贷款,将矿山掏空。

而此前,这起复杂的矿山争夺战,曾引起张艳秋的丈夫、在职警察王仲实名举报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姚某,后者被指染指该起纠纷,并导致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不作为。

紧急请银行停贷2亿

10月初,张艳秋向鞍山银行紧急行文,要求该行暂停以辽阳县塔子岭乡大西沟钾长石矿(以下简称“钾长石矿”)采矿权为担保,由鞍山新盛经贸公司为主体贷款2亿元的申请。

在这封信里面,张艳秋表示,她是钾长石矿的投资人、权利人和法定代表人,但近日辽阳赫泰矿业有限公司以该矿采矿权为他人在鞍山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她指出,该采矿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和法律瑕疵,若银行发放该笔贷款,将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她请求银行方面拒绝发放贷款。

对于采矿权的纠纷,张艳秋称,该采矿权是赫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伙同钾长石矿原法定代表人刘铁成,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非法获得,她正通过程序进行维权。

据张艳秋表示,自2007年10月25日到2012年3月15日,她投资入股成为钾长石矿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获得钾长石矿90%股权,同时在2011年至2013年8月20日,她办理完毕钾长石矿扩建手续和钾长石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将生产能力由0.3万吨/年提高至30万吨/年,并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

与此同时,2011年1月16日起,刘铁成(2007年10月29日-2012年3月1日担任钾长石矿法定代表人)一边让张艳秋成为钾长石矿股东、增加资金投入办理钾长石矿扩建手续,另一方面与胡某某签订所谓借贷协议,提起诉讼,通过和解、调解,最终申请强制执行,获得了张艳秋担任法人的钾长石矿的采矿权,将其变更登记至赫泰公司名下。

目前,张艳秋和钾长石矿正依法维权,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展中。张艳秋表示,该采矿权必将依法执行回转至钾长石矿名下,届时赫泰公司的所谓采矿权将不复存在。

张艳秋还表示,目前钾长石矿采矿权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就是说,未经张同意,赫泰公司无权办理其他采矿证件,也无权进行任何开采行为。“在此情况下,赫泰公司拟抵押给银行的采矿权没有任何市场价值。”她表示,赫泰公司抵押所谓采矿权替他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无非是想通过抵押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和法律瑕疵的采矿权,抢先获得国家和银行的巨额贷款,掏空矿山资产。若后者套取资金后跑路,将会给银行及相关负责人带来致命的后果。

“请银行审慎决策,加强业务风险防控,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拒绝赫泰公司以钾长石矿采矿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申请!”张艳秋说。

国内知名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一般而言,土地权和采矿权是一体的。此案因法院执行将采矿权与土地权分离,获得采矿权的公司以此为抵押贷款,原则上对张的权益并无实质性伤害。相比而言,放贷银行要承担的风险更大。若贷款公司不能及时还贷,银行在申请强制执行上将面临障碍。

记者11月11日致电鞍山银行董事长黄伟,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他也未回复记者的短信提问。

激烈的矿山争夺战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这起要求停贷事件背后,是钾长石矿旷日持久的争夺。而引发争夺的起因,是该矿原矿主刘铁成的债务纠纷。

多份司法文件显示,2007年10月起,张艳秋通过给矿山施工、向刘铁成提供借款,形成了600万元的债权,因刘一直无法偿还,张诉诸法院。2010年底,经辽阳市中院调解,签订调解书。调解书约定:(1)钾长石矿、刘铁成2011年3月10日前向张艳秋清偿欠款600万元;(2)张艳秋可派人监督钾长石矿的销售状况;(3)若2011年3月10日前欠款仍未还清,义务人需承担未还清债务数额利息;(4)债务未还清之前钾长石矿、刘铁成若将矿山开采权转让他人必须经过张艳秋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不过,虽然有排他性条款,刘铁成仍以钾长石矿作为抵押,对外借款。案卷材料显示,2011年1月16日,胡某某与刘铁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胡某某向刘铁成借款1800万元,按照借款额的20%支付利息,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随后胡某某与钾长石矿等公司主体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若刘铁成未能按时还款,钾长石矿将采矿权抵押给胡某某;钾长石矿等公司主体将全部资产也一并抵押。

2011年6月29日,胡某某与刘铁城、钾长石矿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刘铁成借款1800万元,违约金900万元,钾长石矿承担连带责任。后胡起诉刘铁成、钾长石矿等公司主体要求还款。2011年9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铁成于2011年11月9日前偿还胡借款1800万元及违约金900万元;钾长石矿等公司主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张艳秋看来,上述胡某某与刘铁成的债务关系看似完整,也有法院调解书为证,但细究之下漏洞百出。如根据庭审记录,该借款行为存在先定借条,几天后才完成借款;借款协议书上的“现金借款”并无直接证据佐证;月息20%、5个月的违约金高达900万的条款,也与现实不符。“我们怀疑,这笔所谓借款可能是虚构,其目的是抢夺矿山。”张艳秋说。

不过,2014年5月,辽宁省高院对案件再审时,张艳秋的主张未获支持。随后,胡某某申请对矿山的采矿权进行强制执行,2015年12月,采矿权证被执行到赫泰公司名下,并引出文章开头的以采矿权抵押贷款案。

矿山升值近百倍背后

张艳秋指出,该矿山的采矿权目前估值高达8亿元,比最初增值近百倍,主要是她的功劳,包括矿山面积扩大数十倍、年采矿量扩大100倍,都是她花费大量精力、物力、财力获得的,与原矿主刘铁成无关,却在最后被其伙同他人夺走。

材料显示,该矿山原面积较小,只有数百平米,张艳秋寻求矿区扩界。2011年,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复,同意将钾长石矿矿区面积扩至0.3241平方公里。为此,2011年9月,张艳秋与刘铁成及其子刘某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钾长石矿扩建后的三方持股比例为70%、20%和10%。2012年1月,张艳秋担任法人。2013年3月22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与钾长石矿签订《采矿所有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采矿权给钾长石矿,出让期限为8年,矿山年产能力为长石30万吨,出让价款为408.52万元。2013年8月,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张艳秋向有关方面举报,该矿山扩界、扩产能过程中,大量灰色操作细节被披露,而围绕矿山的利益链也不断现形。

举报材料显示,2011年底,有侯姓人士宣称其亲戚在上级纪检部门,主动要求帮张艳秋办理矿山扩界,张艳秋拿出300万元,但只是完成了前期手续,并未完全办妥。

后来,张艳秋在北京认识一位刘姓人士,后者以中央某委东北地区调研员身份自居,并称能帮忙办妥相关手续,还能在公安机关立案、法院案件审理、执行上发挥作用。在刘姓人士带其进辽阳市委大院并与主要领导的秘书见面后,张艳秋分多次支付了230余万元,委托刘办事。令人意外的是,在此期间,矿山的后续手续的办理均未遇到阻碍。

后来,刘再次要求张支付1000万元,但张不同意,二人遂交恶。刘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张艳秋抽逃注册资金,张被刑拘、批捕,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被不予起诉。

张艳秋说,在后来与胡某某、赫泰公司争夺采矿权过程中,“权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日前,张艳秋的丈夫、在职民警王仲向公安部举报称,鞍山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染指矿山纠纷,并导致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不作为。

来源:华夏时报